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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信息来源: 南通市启东地方税务局 作者:沈春慧 杨磊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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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执行是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和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下行,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因社保欠费带来的投诉、上访事件频频发生,为此,作为地税机关如何严肃执法、规避风险、贴近实际地进行强制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一、强制执行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一)政策层面规定不统一。

    目前,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基层有法可依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5]4号)等等。

    然而,细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发现彼此规定有所不一致。比如:1、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而《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强制执行。二者存在差异;2、关于执行费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等则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所发生的费用在查封、扣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予以扣除。二者规定存在冲突。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5]4号)文中规定,如企业欠缴社保费,第一步发出当期限改,过了当期再发一次往期限改,往期限改发完后如再不缴纳,税务机关经县局局长批准就可以去企业帐上划缴社保费,那么,这里不需要催告环节吗?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这些规定之间的冲突或不一致给基层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执法风险。

   (二)考核指标设计不科学。

    有些税务机关为了体现依法行政这一工作主题,从而对下级局下达了行政强制的考核指标,比如,考核基层对所有欠缴户是否已全面启动了强制执行;一年内是否完成了规定数量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例(所有程序到位并且最后有欠费入库为一个完整案例)。

    基层围绕考核目标做了大量工作后发现:

   一是指标给基层带来的负担太重且工作没有质量。基层对欠缴户大面积启动强制执行后,后续管理跟进在现有的工作人数下显的相当力不从心,导致最后累了基层不说工作质量太差。二是指标设计太苛刻而不切实际。指标规定,履行所有的程序后有欠费划缴入库或移交法院才算完成一个考核指标。通过实践发现,启动强制执行后无非有二种结果,一是履行完所有程序后企业确实没现金流也没有资产可执行;二是一些小额欠费企业,一听要进行强制执行,还没等到执行环节,企业已主动缴纳。二种情况都不附合考核指标要求,那么要想完成考核指标,除非送达文书走程序时企业有钱也不要缴,到执行环节时没钱也要借钱让执行,这样方能完成考核指标,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有吗?还有,完成一个完整案例的时间跨度相当大,难以在一个年度内完成指标。试想,一个企业在1月份出现了欠费, 2月初税务机关催欠措施(发出限期改正文书)跟上,中下旬发出催告文书,2月底时企业提出还款计划,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5]4号)文规定,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假设企业签订了一个5个月的还款计划,那么,税务机关只能等到8月初时,根据还款计划执行情况再作是否启动强制执行,如果到时企业未履行还款计划,那么税务机关按照苏地税规[2015]4号文规定,应当向企业发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15天后再发出催告文书,如果催告10天后仍未缴纳,那么就要申请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但这里得过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6个月的诉讼时效才能移送,这6个月一过,就是来年的3月份了。一个案例时间跨度这么大,考核怎能以一个年度为限?三是指标设计有违《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其实,行政强制执行是我们催欠工作中的一个不得已手段,然而我们却把启动强制执行和完成强制执行的数量设计成了考核指标,在这个考核指标的指挥棒下,严重导致了基层工作重心由扎实催欠转变为对完成指标数量的追求,在工作中,便出现了弄虚作假,甚至对纳税人采取了骗的手段来达到指标的完成,严重影响了税企关系,搞坏了工作作风,失去了强制执行的严肃性。

   (三)欠缴数据认定不一致。

    根据《社保法》规定,社保的核定由社保机关负责完成,征收由地方税务局来负责完成。在日常工作中,在对企业陈欠进行催缴(发出限期改正文书)时,出现大量企业对文书上的陈欠金额进行陈述、申辩,严重影响了强制执行的进程。       

    其原因:一是税务与社保各有一个不同的系统,日常缴费时,虽然企业一般都选择从地税系统入库,但也有部分企业直接去社保大厅缴入社保系统,且两个系统不实时同步,导致了两个系统欠缴数据各不相同;二是因各地以前做法不同,历史原因导致今天社保处的陈欠数据与企业存在争议。

   (四)账号信息掌握不全面。

    目前工作中,税务机关能查询到纳税人银行账号信息的途径唯有依靠“大集中”系统的“纳税人银行信息”模块,但该模块中登记的只有一个签了三方协议的纳税专户,再没有其它性质账户,没有其它账户信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经县级局长批准可以查询纳税人帐户、划拨存款成了一句空话,曾也想通过人民银行查询企业所有帐户,但因审批权限太高而不便实际操作。所以,在进行到强制划款环节时,如对企业银行帐号信息掌握不足,强行划拨只是流于形式,没有一点实际意义。

    二、做好强制执行的思考与建议

   (一)梳理文件,扎实调研,建立严密而符合实际的操作流程。

    有关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文件的梳理确凿,扎实开展调研,在听取基层意见、充分领会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强制执行的流程进行了梳理和补充,从而使得流程变得更尊从法律法规,更便于基层实际操作。

   (二)注重调查,正确选案,提高强制执行启动后的成功率。

    说到底,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让欠费入库,它是一个不得已的手段。因此,基层更多的精力应放在下户耐心口头催缴、签订还款协议等催欠方式上,同时,摸清企业欠缴原因,做实对欠费企业资金往来及资产抵押等情况的调查,为下步是否启动强制执行、是否有可执行性提供有力参考,从而来提高强制执行的严肃性和成功率。

   (三)做实宣传,加强沟通,减少强制执行过程中矛盾发生。

    在对社保费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这一执法主体、欠缴金额的正确性等情况进行上访争议,严重影响了强制执行的进程。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多进行宣传解释,告知企业欠缴的后果、强制执行会给企业信用带来的影响;在启动强制执行前,扎实开展三方数据核对,即对地税系统欠缴数,社保系统欠缴数,企业财务欠缴数进行核对,确保无误无争议,从而来减少矛盾的发生,确保强制执行顺利进行。

   (四)群策群力,多方协助,加快强制执行有效而强势推进。

    建议纳税服务局加强对新办企业所有帐号报告税务机关的宣传;纳税评估局在日常评估中把纳税人银行对帐单作为必查项,并在系统中做好银行帐户信息的维护工作;加强单位间的协作,特别是税务与人民银行的协作,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审批权限,做到信息共享;合并社保、税务的社保费征收系统或者进行联合办公,做到数据实时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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