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人群顾名思义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收入属于中高水平的人群,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定义了9类高收入个人、10种高收入行业。相对而言高收入人群更有避税动机,税源管理风险较高;同时,加强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够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正向调节功能。因此,近年来,地税机关把探索如何更有效率的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作为了工作的重心。
一、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必要和迫切性
(一)收入分配现状
国家统计局1月19日发布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2,这是我国基尼系数自2009年0.49以来的7连降,但仍然超过国际公认的0.4贫富差距警戒线。在中国最贫困的20%家庭的收入仅占全民所得的4.27%,最富裕的20%的家庭收入却占社会收入的50.2 4%。贫富差距的加大,会激化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二)个税征管现状
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之一,不仅能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更重要的是它起到“收入调节器”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一向被认为是调节收入最有效、负面影响最少的税种,它通过对高收入者赋高税率,对低收入者赋低税率或者不征税,实现收入的“二次分配”缩小收入差距,能够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公平与和谐。然而,从目前的征管情况看,我国现有的个税征管体系对缩小贫富差距、调节社会收入、实现社会公平不曾发挥应有的作用。
2015年高盛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只有2800万人的收入是高于3500元的,这个数字仅占总人数的2%还不到。根据财政部公布的税收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个人所得税5820亿元,其中工资薪金3577亿元,占61.4%;2013年全国个人所得税6531亿元,工资薪金4092亿元,占62.66%;201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7377亿元;201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8618亿元,主要是居民收入增长,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税大幅增加。假设2015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仍是2013年的4092亿元,那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15年的个税总数中仍占到47.48%,也就是不到2%的人交了47.48%的税,可见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还远远不够。
(三)公众评价
北京大学公民税收意识研究小组曾经做过一份“中国公民纳税人意识调查”的问卷,在问卷中提出民众最关心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很多人提出目前的个税“对穷者不利”、“对中低收入者来说,税收负担过重”、“对富人征更多税”等,可见民众对目前个税的不满意度还是较高的。
二、存在的问题
(一)高收入人群收入取得具有分散性、隐蔽性、多元性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文正表示,工薪阶层个税通过单位代扣代缴,征管比较容易征管效率也比较高。而很多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自资本所得、转让不动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收入比较分散、隐蔽,征管难度大。
(二)支付方式多元化给税收征管带来阻力
传统的现金支付曾经在偷逃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为现金交易的隐蔽性、随意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的进行监控。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的数字现金支付方式日益增加,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这类支付方式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算大量现金的麻烦,流通速度更快,在征管上更难控制;就算是税务机关掌握了资金来往信息,也无法掌握每笔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三)高收入人群避税动机、避税能力更强
纳税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件痛苦的事,特别是高收入人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高收入同时也意味着高税收,因此,不少高收入人群热衷并且有能力进行“善意避税”。
早在2003年内,毕马威事务所曾经被美国税务当局以向客户兜售“恶性避税”产品为名进行起诉,并支付了4.56亿美元的罚款。在我国,高收入人群很乐意花一笔中介费,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以高额购买保险、虚假慈善捐赠、购买收藏品甚至移民转移财富等方式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
(四)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不顺畅
建立有效的征管模式的前提之一,就是实现社会各部门管理信息有效共享。目前,我国各部门之间这一共享还无法实现,它们各自为政,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带来很大的困难。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为例,市场监督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无法做到有效的信息传递,经常出现传递信息不及时或者信息不全面等情况,更无法做到税款前置。
三、国家的最新举错
我国正在加快税收信息系统建设,有望在2018年实现征管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建成个人税收征管系统,并实现该征管系统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个人信息体系,一方面需要把个人的基本信息纳入,另一方面需要把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家及信息纳入。同时,国家将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财政部长楼继伟表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全国人大将会审议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个人所得税改革指日可待。
四、加强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系统内高收入人群的基本信息
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多样化,收入隐蔽性更高,税务机关要依托信息技术,积极与其他地税机关、银行、工商、海关、外汇、证券、房管、公安等部门共享信息,畅通外部信息来源,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完善系统内高收入人群的基本信息,实现有效监督。
(二)做好分析监控,加强管理的针对性
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比如,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将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常态化。
(三)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高收入人群的纳税遵从度
高收入人群是社会上的上层经营,本身也具有较高素质和遵纪守法的意思,只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会做出恶意避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应本着“疏大于堵”的原则,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其纳税遵从度,了解税收的根本。
(四)加大对提供“恶意避税”产品中介的惩罚力度
涉税中介机构存在的宗旨原本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专业服务。然而,随着高收入人群避税需求的增加,某些不良中介看到中介的商机,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恶意避税”的服务,使得国家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在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管理的同时,也应加强对不良中介的查处力度,规范涉税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