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的规定,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请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3月31日)到各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201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特此提醒。
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日